沈阳市政府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8-2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沈阳市政府第二十届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沈阳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沈阳市政府基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运作,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支持沈阳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根据国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基金是按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本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体设计、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一)落实省市战略部署,支持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
(三)围绕沈阳产业转型升级,实施产业并购重组。
(四)支持我市做好“三篇大文章”,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装备制造业、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创新创业等领域。
第三条 投资基金规模100亿元,采取“直接投资+子基金”的总体运营框架,投资基金可以会同社会资金直接投资我市重大项目,也可以依托重点项目或成批同类项目设立子基金,子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其它基金。
第四条 投资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列入年度预算,由市政府委托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集团”)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沈阳市政府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为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履行对投资基金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审议并批准投资基金的子基金、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各类基金”)设立方案和出资事项,确定投资基金的支持方向和领域,审议并批准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相关事项等。
第六条 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投资基金政府出资预算安排和资金筹集拨付,对投资基金投资收益上缴进行监督;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对各类基金设立方案提出可行性分析和发表行业建议;收集分管行业内项目情况,建立项目储备库等,并将需市政府支持的项目报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金控集团)职责:受托行使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人代表职责;组建投资基金,募集社会资本;在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管理运营工作;按照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遴选各类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各类基金设立前筹备工作,包括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签订有关章程、合伙协议、合同等 (以下简称“章程”);建立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对投资基金出资并实行独立核算,根据章程约定,及时向各类基金拨付投资基金资金;负责向子基金派遣观察员等,监督子基金具体投向;监督各类基金具体运营情况,建立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定期直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同时每季度结束后将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简报报送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年度结束后将年度投资基金经营情况简报报送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开展投资基金绩效自评、复评、第三方评价等。
第三章 基金设立及运作
第九条 子基金投资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企业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60%。投资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占比、收益分配顺序等,可根据子基金定位、募资难易程度等因素采取差异化安排,具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直接投资应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条 各类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或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并根据法律法规签订章程,章程中应明确各类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各县 (市、区)政府可参与投资基金或子基金、直接投资出资,并授权其出资人可以担任有限合伙人。
第十一条 各类基金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下列程序设立:(一)编制方案。根据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场化原则,负责与各类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在达成一致合作意向的基础上,共同编制各类基金的设立方案;(二)尽职调查。对各类基金设立方案、基金管理机构或直接投资企业情况开展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三)专家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各类基金设立方案、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四)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提请召开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各类基金设立方案;(五)实施投资。对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各类基金,签订投资合同,拨付投资基金出资款,并对投后项目进行管理;对出现影响股东权益、企业正常经营或持续运营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制定相应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不得向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各类基金应委托在沈阳市辖区内设立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四章 基金的退出和收益
第十五条 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投资基金一般应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已达到预期目标或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退出时,可通过份额或股权转让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十七条 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十八条 政府出资可从投资基金提前退出的情形,依照国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类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受托管理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监督下组织清算,并将投资基金本金及收益及时上缴投资基金托管账户。投资基金从子基金中退出的本金及结余收益,原则上应用于滚动投资。投资基金到期后,应将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的收益部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管理费原则上每年按截止上年12月底基金已投出尚未回收出资额的1%计提,由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定后,每年1月31日前从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在后续年度补足。各类基金管理费按市场化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投资基金可将政府获得的部分资金增值收益用于对政府主导项目的风险补偿和优秀基金管理团队、出资人的奖励。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按年度对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复评或第三方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沈阳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沈财绩〔2019〕507号),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受托管理机构要将投资基金运行情况季报,包括报表封面、基金基本情况表、基金资产负债表、基金利润表,报送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受托管理机构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报送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各类基金的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原则,对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决策规定实施,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金融、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实际运营需要,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批市财政局〈沈阳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8〕6号)同时废止。原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专项基金(包括子基金和直接投资)已签订协议、章程等的,继续由投资基金按市政府已批准的原方案和已签订的协议、章程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