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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08月22日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岗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西岗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2276

 

西岗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54号)文件精神以及《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通过预算安排,采用有限合伙制,由区政府委托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运用直接股权投资、参股子基金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出资人结合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等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三条 引导基金首期规模2亿元。主要采取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合作,寻找并筛选其他社会资本合作以有限合伙方式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或围绕单个项目设立项目制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也可适当直接投资于具体项目。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子基金设立数量。

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及设立的子基金、项目制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区科教研发和高新技术类、数字经济类、物流商贸和商务服务类、健康服务类、居民服务类、文化和旅游类等重点发展产业,通过股权投资推动重点产业引进和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六条 引导基金实行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合署办公(以下简称投委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投委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人三层管理架构。投委会是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投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投委会日常工作,设在区财政中心;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七条 投委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投委会主任1名,由政府副区长兼任;投委会成员6名,由成员单位主要责任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局、区科工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财政中心、区国投集团。其他相关产业部门、各街道、行业专家等视行业领域和项目情况列席会议。区审计局列席投委会会议。

第八条 投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重点投资领域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定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对项目制基金出资、直接投资出资及权益转让退出等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须区委区政府决策的,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三)审定通过各子基金设立方案、各子基金管理人的选定、各子基金的发展规划等事项;

(四)审定投委会认为必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投委会成员单位和列席单位主要职责:

(一)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子基金设立需求;

(二)区科工局拟定行业投资项目库、提供适合子基金投资的相关项目推介和对接服务、对接国家、省各类基金开展投资合作;

(三)区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基金托管、选定引导基金出资代表、引导基金资金拨付、牵头开展引导基金全过程绩效评价,并提交投委会审议;

(四)区商务局拟定招商清单、筛选项目、与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对接;

(五)区财政中心拟定《西岗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西岗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西岗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委会章程》、筛选金融机构参与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贷联动、牵头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会同区财政局开展引导基金全过程绩效评价及投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六)区国投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区审计局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投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牵头落实投委会决定事项,定期向投委会报告引导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实施引导基金管理人的选定并提交投委会审定;

(三)负责监督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以及管理运作;

(四)负责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五)会同投委会成员单位起草、整理投委会相关文件,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和存档;

(六)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通过区政府指定、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确定。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风险控制机制;

(三)原则上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若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五)至少有3名具备三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退出案例;

(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其他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

(一)拟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提交投委会审议;

(二)拟定直接投资、项目制基金及征集子基金的设立方案,提交投委会审议;

(三)拟定《西岗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业务流程》,提交投委会审议;

(四)执行引导基金日常事务,办理引导基金经营过程中的相关审批手续;

(五)对引导基金的子基金申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本;

(六)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履行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监督子基金投向;

(七)接受投委会、投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投委会办公室、区财政局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委会办公室报告;

(八)向投委会办公室、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提交《引导基金半年运行情况报告》《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半年报告为当年815日前,年度报告为次年415日前;

(九)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与清算,对子基金制定绩效考核目标并进行绩效考核;

(十)建立档案管理,对每个子基金相关材料独立存档,应在获取相关资料30日内完成归档,并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出资代表移交;子基金进入清算,存档材料归档后15日内向出资代表移交;

(十一)投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采用认缴或实缴出资额两种计算方式。以认缴额为计算基数时,引导基金管理费由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两部分组成。固定管理费为引导基金认缴额的1%/年,浮动管理费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引导基金认缴额的1%/年(含);以实缴出资额为计算基数时,引导基金管理费为实缴出资额的1.5%/年。在引导基金收益率超过门槛收益率(6%,年化单利,应税前)的前提下,引导基金管理人可享有全部投资净收益的15%作为业绩奖励。

第十四条 投委会以投委会成员记名投票方式对重大审议事项进行表决,一人一票,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审议通过。投委会决策事项按有关规定须区委区政府批准的,由投委会完成决策程序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一般审议事项由投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包括以下方式:

(一)与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资本以有限合伙方式合作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含),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

(二)设立围绕单个特定项目进行投资的项目制基金。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含);

(三)直接投资优质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50%(含)。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发起设立子基金程序:

(一)公开征集。引导基金管理人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设立方案;

(二)受理申请。引导基金管理人受理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评审;

(四)决策审批。投委会审定子基金设立方案;

(五)方案公示。投委会办公室对通过审定的子基金设立方 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方案实施。引导基金出资代表与子基金其他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引导基金管理人履行出资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子基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出资规模。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总额的20%(含),资金按投资进度逐步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含);

(二)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五年;

(三)投资领域及限制。子基金须重点投向我区科教研发和高新技术类、数字经济类、物流商贸和商务服务类、健康服务类、居民服务类、文化和旅游类等重点发展产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我区企业的资金:

1.直接投资注册地为西岗区的企业;

2.为西岗区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3.投资的西岗区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西岗区已有企业的;

4.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西岗区内企业或为西岗区引进落地的企业;

5.其他可认定为投资西岗区企业的。

(四)资金托管。引导基金和子基金原则上选择在西岗辖区内办公的商业银行托管;

(五)管理费和业绩奖励。参照市场惯例,参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和业绩奖励支付标准按基金合伙协议或基金章程约定执行,除投委会批准的情形以外,子基金管理费率每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额的2%/年,子基金管理人业绩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投资净收益的20%(含)。

第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三)原则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认缴总额的1%(含);

(四)至少有3名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三年以上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如其中有1名从事公募基金业务三年以上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则优先选择,3个以上成功投出案例其中包含1个以上成功退出案例,近三年无违法、违纪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

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执行子基金日常事务,办理子基金经营过程中的相关审批手续;

(二)管理子基金财产;

(三)向引导基金管理人提交子基金投资议案;

(四)组织子基金投资决策会议,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五)其他子基金运营工作。

第二十条 子基金管理费按照行业惯例由各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应在相关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派一名代表列席子基金投资决策会议,按规定监督投资方向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 退出机制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所投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包括二级市场交易退出、大股东回购、协议转让等,通过契约化方式约定,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审定立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收益分配采用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已通过分红获得收益的,转让价格需扣掉分红金额);

(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三年以上五年以内(含五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五年的,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二十五条 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鼓励子基金投资于西岗区的企业,在清算退出时,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10%及以上(单利),且完成合伙协议中关于投资于西岗区内返投比例和产业投资领域的约定目标时,子基金投资于西岗区内企业比例超过返投比例要求30%(含)以上,引导基金可按超过部分相应超额收益的30%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他社会出资人给予让利;超过返投比例要求40%(含)以上,引导基金可按超过部分相应超额收益的40%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他社会出资人给予让利;超过返投比例要求50%(含)以上,引导基金可按超过部分相应超额收益的50%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他社会出资人给予让利。

以上所指超额收益为:子基金清算退出时,引导基金因子基金处置项目投资的实际全部所得以及从项目投资实际获得的分红、利息及其他类似收入,扣除实缴出资数额及有关费用(即:回收资金+累计分红+利息-本金-有关费用)后,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10%及以上(单利)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存续期满、清算或退出时,应及时将本金和投资收益全部收回,按程序缴入引导基金专用账户,用于引导基金滚动或上缴国库。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告制度。子基金管理人应向引导基金管理人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向投委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引导基金的拨付、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三)资产负债情况;

(四)投资损益情况;

(五)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子基金规模的70%(含)投资之前不得在本地增资、募集或管理与该子基金存在竞争性的其他基金。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子基金社会出资人资金到账后,引导基金方可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引导基金半年报和年报告制度。引导基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要求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

 

第三十三条 对已履行规定程序做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和投委会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不作负面评价,督促管理人员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第三十四条 免责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国资监管制度明令禁止的;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国资监管制度虽然没有明令禁止,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不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没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大连市产业布局规划;

(三)符合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要求;

(四)符合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五)没有谋取个人私利;

(六)主动挽回损失。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三十五条 正常情况下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民主决策程序,基金运营问题出现后未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不予免责;

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以及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力等情况,不予免责。

第三十六条 免责事项办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由投委会负责实施。

(一)启动和申请。应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处罚依据,如子基金运行符合市场规律,兼顾到投资安全、收益及政策效应,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条件的,且亏损在20%以内,可以不申请启动免责容错工作程序而对相关人员不予追责;当子基金清算时亏损超过20%(含)的,投委会启动免责容错工作程序,管理公司认为符合免责容错情形的,也可以向投委会提出免责容错调查申请;

(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投委会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并对市场环境、行业特点、造成的后果及补救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调查报告;

(三)组织决定。根据调查情况,经投委会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做出免责容错决定。一般应自启动或免责容错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四)结果反馈。投委会办公室在免责容错认定结论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管理公司。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七条 对给予免责容错的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可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或经认定后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2.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3.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4.在投委会职责权限内,对出现偏差或失误的人员不作责任追究;

(二)对确需追责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对其考核、评优评先和人员的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三)对于干部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权限在区委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的事项,由投委会提出免责或减责建议。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应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支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8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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