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更新及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8-2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沈阳市政府第二十届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沈阳市城市更新及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沈阳市政府基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城市更新及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沈阳市城市更新行动决策部署,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我市设立城市更新及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更新基金”),通过政府主导,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到我市城市更新上来。根据《辽宁省建设城市更新先导区“十四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更新基金是按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本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项目切入、统筹推进、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城乡基础设施更新、生态环保、产业园区建设、土地开发整理,以及聚焦绿色城市、低碳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建设,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内涝治理,开发智慧应用场景和加强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等。
第三条更新基金首期规模100亿元,采取“直接投资+母子基金”的形式,可以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城市更新项目;也可以按照整合同类项目或一项目一基金方式,与建设或运营等专业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子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其它基金。
第四条更新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列入年度预算,由市政府委托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沈阳市政府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为更新基金的决策机构,履行对更新基金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审议并批准更新基金的直接投资、母子基金(以下简称“各类基金”)设立方案和出资事项,确定更新基金的支持方向和领域,审议并批准更新基金“募、投、管、运、退”各环节相关事项等。
第六条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向市城投集团委派总会计师,对更新基金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管;更新基金政府出资预算安排和资金筹集拨付,对更新基金投资收益上缴进行监督,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指导编制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推荐,协调项目推进中本领域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八条受托管理机构(市城投集团)职责:受托行使更新基金政府出资人代表职责;募集更新基金社会资本,并组建更新基金;在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更新基金“募、投、管、运、退”各环节管理运营工作;按照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遴选各类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各类基金设立前筹备工作,包括开展项目策划、尽职调查、专家评审,签订有关章程、合伙协议、合同等 (以下简称“章程”);建立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对更新基金出资并实行独立核算,根据章程约定,及时拨付资金;负责向子基金派遣观察员等,监督子基金具体投向;监督各类基金具体运营情况,建立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定期直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同时每季度结束后将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简报报送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年度结束后将年度投资基金经营情况简报送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开展更新基金绩效自评、复评、第三方评价等。
第三章 基金设立及运作
第九条各类基金由更新基金与社会资本根据投资我市产业园区建设、城市更新重大项目等需要设立;直接投资由更新基金以股权投资形式直接出资;以上各类基金设立、投资方案需经市城投集团与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后,提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更新基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提交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一条各类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或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并根据法律法规签订章程,章程中应明确各类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各县 (市、区)政府可参与更新基金或子基金出资,并授权其出资人可以担任有限合伙人。
第十二条各类基金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下列程序设立:(一)编制方案。根据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场化原则,负责与各类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在达成一致合作意向的基础上,共同编制各类基金的设立方案;(二)尽职调查。对各类基金设立方案、子基金管理机构情况开展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三)专家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各类基金设立方案、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四)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提请召开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各类基金设立方案;(五)实施投资。对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各类基金,签订投资合同,拨付更新基金出资款,并对投后项目进行管理;对出现影响股东权益、企业正常经营或持续运营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更新基金不得向各类基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各类基金应委托在沈阳市辖区内设立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四章 基金的退出和收益
第十五条更新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更新基金一般应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已达到预期目标或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退出时,可通过份额或股权转让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十七条更新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更新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十八条政府出资可从更新基金提前退出的情形,依照国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类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受托管理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监督下组织清算,并将更新基金本金及收益及时上缴更新基金托管账户。更新基金从子基金中退出的本金及结余收益,原则上应用于滚动投资。更新基金到期后,应将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的收益部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更新基金管理费原则上每年按截止上年12月底基金已投出尚未回收出资额的1%计提,由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定后,每年1月31日前从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在后续年度补足。各类基金管理费按市场化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更新基金可将政府获得的部分资金增值收益用于对政府主导项目的风险补偿和优秀基金管理团队、出资人的奖励。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按年度对更新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复评或第三方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沈阳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沈财绩〔2019〕507号),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受托管理机构要将更新基金运行情况季报,包括报表封面、基金基本情况表、基金资产负债表、基金利润表,报送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受托管理机构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报送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更新基金应当接受财政、金融、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实际运营需要,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