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
基金参股基金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6]15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快推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工作,目前引导基金实体即将组建完成。为加快引导基金投资运行,现请你们推荐一批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投资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包括:地方政府出资(包括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行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并出资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参股基金应由专业管理团队管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主要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早中期且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参股基金总规模的60%)发展。
二、地方部门拟推荐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方案,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经初步审核后,推荐给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自主开展后续工作。
三、拟推荐的参股基金方案请按照本通知附件方案框架编制,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参股基金总规模(各方认缴承诺出资总额,含地方政府出资)不低于2亿元。其中由地方政府出资的参股基金,社会出资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须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在基金中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基金规模的1%,不支持推荐同一管理团队(实际控制人)发起设立多只基金。
(三)参股基金出资人架构清晰明确,并详细披露。基金出资人基本落实并出具承诺出资函件。出资人对基金出资应自愿且满足本通知有关要求,严禁各类非法集资和出资人代持行为。
(四)对于各地推荐的地方政府出资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方案,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托管银行应已基本确定,并已草签基金的相关协议且有一定的项目储备。
四、请你们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参股基金方案推荐工作,对拟推荐的参股基金方案加强遴选、认真辅导、完善,并按成熟程度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前及7月31日前分两批将参股基金方案推荐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1份)。
附件:方案框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1日
附件
方案框架
一、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
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 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构架、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 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
二、 创业投资基金发起人协议
三、 创业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四、 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及基金管理机构 章程(合伙协议)
五、 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
六、 项目储备情况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
七、 地方政府及社会资金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
八、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主要发起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